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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娟/制图 |
永川区79岁的黄老太在长途车站等车,被搬运工的手推车撞倒受伤,黄老太认为客运中心有责,遂将客运中心及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法院最终判定黄老太索赔无据。
昨日,律师提醒出门乘车的乘客:一定要将车票保留,以防意外发生时索赔无据。
去年1月1日下午2时许,黄老太到永川客运中心准备乘车回家,搬运工成昌勇推着推车将老太撞伤。事发后,一名警察将成昌勇带到附近派出所询问事情经过。
经医院诊断:黄老太右股骨中段骨折、左胫骨腓骨双骨折、左第4肋骨骨折,需要动手术。
黄老太认为,她在客运中心等车时受伤,客运中心应保护乘客的安全,就此向客运中心索赔,客运中心答复因考虑分责问题,不便解决。
索要医疗费用无果,去年7月,黄老太一纸诉状将永川区客运中心及管理单位重庆市和旺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旺公司)一并告到永川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8万余元。
去年8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黄老太当庭撤回对客运中心的起诉,原因是客运中心不具法人资格,只是和旺公司的下属机构。所以,黄老太只告管理单位和旺公司。为证明自己受伤的事实,黄老太拿出一张客运中心行包费收据,证明成昌友须经和旺公司允许才能进入客运中心从事搬运,所以和旺公司应承担责任。和旺公司对此表示,这张票据非当日开出,而是在第二天开出的。
和旺公司称,黄老太和公司没有建立旅客运输合同,谈不上要公司赔偿的问题。和旺公司还提及,黄老太所称受伤时间,客运中心并没发黄老太所称要坐的客车,说明黄老太和客运中心没有建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依职权向客运中心安全保卫科科长李勇询问相关情况。李勇证实,乘客购买车票后,退票根据时间不同,收取不同的手续费,但都有退票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太在客运中心还未上车前就被案外人成昌勇撞伤,不能证明黄老太和和旺公司之间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黄老太也没有证据证明成昌勇是和旺公司雇佣的搬运工。
日前,永川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黄老太的索赔要求。(记者 唐中明 易守华)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主体是旅客和承运人。客票即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自旅客购得客票之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和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黄老太没有证据证明与和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因而,黄老太主张和旺公司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何桐雨律师提醒:出门在外乘车的乘客,一定要将车票保留,遇到意外发生,一定要请目击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出面作证。如造成伤害,保留好就医的资料如病历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