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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大学生肚痛转院后死亡两医院被判
来源:重庆晚报 2008-01-29 16:25:32
 

  法院判决两家医院赔偿七万余元

  重庆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黄三宝肚子痛,先后到四家医院治疗,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1月8日,南岸区法院判决认定第三家医院担责45%,第四家医院担责35%,共赔偿7万余元。昨天,黄的父母表示,赔偿数额太少,已上诉到市五中院。

  死者的母亲张四玉称,儿子黄三宝在2005年11月23日晚,因为肚脐周围痛,先后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和长城医院。同月25日,因疼痛未消除,又被送到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称六院)。

  法院认定,当月29日,黄的父亲坚持办理出院。当天,黄被转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称九院)。该院入院时诊断为:阑尾炎穿孔全腹膜炎、中毒性休克、上消化道穿孔。院方随即为他施行了剖腹探查术。手术后,黄不但病情没有得到缓解,还出现意识障碍。次日下午,他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四玉称,当他们要求六院手术治疗时,该院不但拒绝手术,还把他当成精神病医治;他们要求转院时,该院还在出院病历上写着:建议送精神病专科治疗。她称,自己家族从来没有过精神病史,六院有过错。同时,九院只做了阑尾炎切除术,未进行肠道疏通,也有错。为此,在2006年3月,他们起诉两家医院,索赔50万元。

  法庭上,六院和九院均辩称他们没有过错,治疗过程符合相关治疗规范。该案进行了3次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医疗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方是次要因素;在医疗方的因素中,六院的过错又是主要因素,患者转入九院时病情已属严重,即使不存在失误,患者也可能死亡。为此,九院的过错是次要因素。

  法院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一审判决六院赔偿4.5万余元,九院赔偿3.1万余元。

  昨天,张四玉称,他们是合川农村的,为供儿子读书,几年没杀年猪,全靠喂猪和种植果树给儿子攒点学费和生活费,儿子去了,希望破了,他们只寄希望于法律。(记者 罗彬 易守华)

编辑:李弈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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