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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机受贿市二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08-01-31 09:40:42
 

  重庆法院网1月30日电(记者 赵华)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大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其受贿所得1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2001年2月,被告人张大义开始担任重庆市万江化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次年5月,张大义在收购当地一玻璃公司中,擅自决定将其产成品全部纳入收购范围,张从中受贿2万元,并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大义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划拨工程款、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收受贿赂15万元。

  鉴于被告人张大义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理。

编辑:李弈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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