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工人患职业病死亡,家属起诉索要死亡赔偿金时,才发现老板已将房产赠送他人。1月中旬,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此赠房行为无效。
法院查明,从2001年起,孙萧军(化名)在璧山县李项海(化名)开办的皮鞋厂上班。2003年10月24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该厂有含苯等有毒物体,此时孙萧军已是慢性重度苯中毒。当年底,孙萧军因职业病死亡。
随后,孙萧军的家人把李项海告到璧山县法院。2006年9月19日,璧山县法院判令李项海一次性赔付孙萧军之子及父母10.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钱,还剩6万余元。当他们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李项海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早在2003年11月7日,李项海就将自己仅有的房屋和门面赠给了岳父,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7年9月,孙萧军的家人起诉到市一中院,要求对李项海的赠房行为予以撤销。
市一中院查明,李项海的岳父获赠门面和房屋后并未居住,而是租给他人使用。2005年6月22日,李项海还用该住房和门面作抵押担保,向信用社贷款6.8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该信用社已解除了对该房屋和门面的抵押。
今年1月中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项海在侵害行为及侵害后果明确发生后,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付,致孙萧军死亡的损害赔偿不能实现。为此,法院判决赠房行为无效。(记者 唐中明 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