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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勤不在岗被处罚不服要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重庆晚报 2008-02-01 14:06:38
 

  领导查岗 处罚不在岗协勤

  协勤不服 要解除劳动关系

  协勤段有全不服罚款,遂把城口县公安局起诉到仲裁委,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补发加班工资。昨天,该协勤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查脱岗惹出争议

  交通协勤段有全称,他以前在城口县城的洞子口路段,负责逮逆行和乱停乱放的车辆。2007年10月14日是个星期天,他照例前往岗位值勤。当时,刚上任不久的一位领导来查岗,发现他不在岗位上。第二天上班点名时,领导以脱岗为由,要对他罚款20元,他当时就顶撞起来。领导见此就说他不给钱就算账走人。就这样,他就没有上班了。

  段有全称,自己当时根本没有脱岗,协勤的岗位没有岗亭,是流动的,并不是非要站在某个地点。领导查岗时,他正在路边的鞋店喝水。任何人在一个流动性的岗位上值勤时,去喝水、上厕所都是很正常的。

  既然领导喊他走人,他就在当年11月19日向城口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他要求公安局支付他工作1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1.1万余元,和养老保险金。

  公安局自称无责

  城口县公安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义务交通协勤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群众性组织,协勤领取的是生活补贴,不是劳动报酬。协勤和交警大队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也写明:协勤大队不是就业单位,协勤不享受工资劳保、医药、养老保险,只发给生活补贴。所以,段有全和县公安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段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时,交警大队是按时足额发放的补贴,所以“补交加班费”一说也不成立。

  公安局代理人还称,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城口县大队是支队的下设组织,接受支队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财务开支及检查、监督。所以,仲裁的被申请人不应是县公安局。

  双方有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认为,协勤和交警大队签订的《岗位用工协议》是明确县公安局和段有全之间劳动关系的用工协议,而非义务协议。所以,公安局和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还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干了”,所以用人单位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裁决:县公安局尽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补发段有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3862元。

  昨天接到该裁决书后,段有全认为加班工资算少了,他不服。

  (记者 罗彬)

  律师说法

  协勤应得经济补偿金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律师称,国家机关可以聘用不在编制内的其他劳动人员,公安局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城口县交警大队是县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只能由公安局成为用工主体。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段和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公安局支付养老保险。因养老保险金不是仲裁裁决范围,当事人只能向社保机构投诉解决,由社保机构去强行征收。

  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城口县公安局应当支付这笔费用。

编辑:李弈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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