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英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通过分家取得位于某村的房产一处,共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两间及其院落。大约在1998年7月份左右,经中间人杨某民介绍,杨某山执笔,二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属于原告与第一被告杨某斌共同共有的房产及院落,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当时属于平谷区的本案第二被告石某贵并完成了交付行为。原告认为本案第一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签订合同时第二被告石某贵不属于本村村民,不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其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本案定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网将图文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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