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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沙龙:业主遭盗抢 物管怎样赔偿
2009年05月25日 23:13:01   华龙网—重庆晚报
 
 

  讨论现场   时间:5月24日上午 

  地点:西政渝北校区第三教学楼 

  主持人:记者 王明 

  嘉宾: 

  西政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侯国跃 

  市律协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员会副主任、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代友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桐雨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锋 

  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静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勤 

  上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时成为市民街谈巷议的话题。本报特地与西政民商法学院联办,组织了一场法治沙龙。 

  关键词 业主被盗 

  主持人:小区业主被盗、业主遭遇入室抢劫并为此受伤、死亡的刑案频频发生。虽然新条例明确规定,物管按合同约定赔偿,但究竟物管该怎么个赔法? 

  何桐雨:首先要定性——是合同之责,还是侵权之责。业主的人身、财产受损属侵权责任,如有合同约定,就按约定确定责任;如没有,就按侵权行为确定物管有无过错,比如物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进行24小时巡逻、保安脱岗、监控坏了没及时维修、红外线失灵不知情等,在这种情况下,物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凶手没抓到,物管就应全赔。 

  秦代友:赔偿的前提是,明确约定盗抢条款,且物管的损害行为与被盗抢结果有因果关系。满足了这些条件,物管才赔。如果盗抢和物管无关,也要物管来赔的话,物管的责任就过重,就会影响物管行业的发展。 

  段勤:合同没约定,就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是监控该修不修、没加强保安巡逻而让凶手进入,就属重大过错,就要赔。一般过错,就不应赔偿。 

  侯国跃:个人认为,只要物管安保措施到位、不是共犯,就不应赔偿。 

  建议:因为存在争议,闫锋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物管合同的规范性文本,以及相关指导性意见,便于具体操作。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主持人:高空抛物伤人屡屡发生,条例对此只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怎样解决这个难题? 

  何桐雨:不能因为保护伤者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而让99%的无辜者来连坐。连坐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侯国跃:近两年,法理界比较支持连坐这种判法。因为,我们不能让行人出门戴上钢盔,也不能让被高空抛物砸成一级伤残甚至植物人或者死者家属来独自承担这个不能承受之重。 

  建议:沙龙全体成员均认为,在国外,在查不清肇事主体的情况下,国家应该站出来赔偿。重庆是个高楼林立的城市,应该建立一个高空抛物救助基金,当发生高空抛物找不到明确肇事者时,启动救助措施。 

  关键词 业主隐私 

  主持人:业主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业主刚买新房,装修公司就打电话来了,家具商也打电话推销家具了,让业主不胜其扰。条例对业主隐私的泄露只作了行政责任规定,受害业主怎样维权? 

  聂静:这是一条进步的立法。尽管没规定如何民事维权,但民法已经有规定,可以起诉泄密单位和人员。 

  段勤:可以主张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损失,但在实践中,精神损失在举证上比较麻烦。所以,这种案件操作难度大。 

  侯国跃:知道业主信息的主体太多,不好确定谁是泄露者。建议采取引蛇出洞的方式,向推销人员讯问“电话号码是怎么得来的,我正好需要你们装修,我要感谢他把电话告诉你们。” 

  关键词 私挖乱建 

  主持人:对业主在房前屋后私挖乱建、擅自占有使用公共地盘的,其他业主是否有权向侵权业主索赔? 

  秦代友:我接触过不少开发商,也接到过很多业主关于私挖乱建的咨询,这种情况在我市洋房、别墅楼盘相当普遍。现在,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惩罚力度可能不够,解决起来可能有些阻力。小区业主能够站出来行侠仗义的比较少,而业委会能够正常运转的不多,所以不能寄希望于业委会来维权。所以,最后指望的还是行政机关。 

  聂静:规划部门可以查处违章建筑,而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就加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如有私挖乱建,业主可以及时向规划部门反映,如果规划部门不作为,业主可以起诉。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王明 采写 

  本期法治沙龙由重庆晚报和西政民商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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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亦凡   2009年05月25日 23:05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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