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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2008年09月05日 18:23: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制定好条例,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5月20日,是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截止日。然而,自5月8日“草案”公布以来,就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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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弈希   2008年09月05日 18:09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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