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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五起典型职务犯罪案
来源:新华网 2008-06-24 16:04:13
 

  6月23日,新疆检察院召开的“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朱忠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朱忠一担任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推销药品和承揽基建工程的手段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新疆博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北京万康公司经理、新疆弘庆康新药品有限公司经理、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公司经理等人贿赂116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被告人朱忠一对2795146.16元人民币和4139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7年10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朱忠一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王全录受贿案

  1996年7月至2005年底,被告人王全录在分别担任乌鲁木齐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减免税收、经营活动及在本单位干部调动、职务升迁过程中,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793645.78元、美元7000元、欧元1000元。

  2008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全录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丁建民受贿案

  1999年初,被告人丁建民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北京路亮化工程的便利,经人介绍认识了乌鲁木齐四强广告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承诺以工程总价的10%给予好处费,在丁建民的帮助下,乌鲁木齐四强公司取得了北京路精神文明一条街宣传牌制作业务。丁建民以借款的形式,两次收受四强公司贿赂16万元。

  2007年9月5日,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建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建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丁建民有期徒刑10年。

  刘保军受贿案

  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保军在担任昌吉州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购买医疗设备、药品及医院基础建设过程中,收受药品经销商和建筑承包商贿赂63万元人民币、3.5万美元。2007年11月2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保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建国受贿案

  被告人陈建国在分别担任哈密地区卫生局局长和自治区卫生厅助理巡视员兼规财处处长期间,先后16次收受新疆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方康达科贸有限公司等多家药品经销公司业务员贿赂33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

  2007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陈建国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都市报魏红萍孙懿)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编辑:李弈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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