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一大队工作人员郑军将一面绣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荣昌法院执行局,并感激地说:“感谢法官为我要回了救命钱,谢谢你们了。”
2003年3月14日晚,郑军随单位巡逻车执法时被肇事车辆撞伤,花去大量医疗费并留下终身残疾。此后,郑军向荣昌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审理后,于2006年4月19日判决被告中车汽修集团成都7436工厂赔偿575229.30元,被告胡贤会、王国书赔偿143807.40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除先行垫付的117000元外,均未履行义务。郑军于2006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均在外省,我院依法委托四川省高院执行,四川省高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后,近两年时间,一直无任何进展,申请人未获得任何赔偿。受托法院经过查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我院终结执行。
此后,经当事人申请,我院决定对该案继续执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权益,我院高度重视该案,经高院批准,由我院直接异地执行。分管副院长阅卷后,邀请市高院执行局领导及相关同志一起对该案进行“会诊”。经认真分析,总结该案存在的困难:被执行人7436工厂,系“军转民”企业,处于转型期,企业不景气,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困难;被执行人王国书、胡贤会一直采取躲避方式,下落不明,经调查无任何财产;肇事车辆中,两辆军车已由部队处理,一辆地方车之前被被执行人王国书私自出售。针对存在的困难,我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一、冻结7436工厂在中车集团四川丹齿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红利;二、责令四川丹齿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说明其盈利情况;三、对7436工厂及王国书的财产进行地毯式搜索;四、通过媒体公告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7436厂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五、拟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根据执行方案,分管副院长亲自带队,执行局派出得力、精干人员,“五上成都、三赴自贡、两往丹棱”,全力执行。查询了7436厂在成都所有帐户并冻结了其帐户上仅有的4万余元存款;调查了其房屋、土地及车辆等财产状况;冻结了其在中车集团四川丹齿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红利;在被执行人不提供车辆保险资料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回忆,找到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冻结了其理赔款10万余元。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被执行人7436厂通过代理律师请求和解。通过执行人员数次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耐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赔偿款48万余元中的43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
另一被执行人王国书,在强制执行前私自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一直采取躲避方式,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其通话,并三次到自贡对其家人进行法律和政策教育,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但被执行人仍采取躲避方式不理不问。在执行人员不懈努力下,2008年6月5日,其亲属受王国书之委托,终于出面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先赔偿15000元,余款分期履行,双方达成和解。
至此,这起几乎是“死案”的执行案件,经过委托、受托、直接执行、和解履行,一波三折,经荣昌法院执行局法官采取全面有力的执行手段,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圆满执结。申请人对法院工作非常满意,出于感激,给执行法官送来“红包”,被婉言谢绝后,给执行局送来一面绣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
今年以来,荣昌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死案”不言弃,通过多种举措,努力化解执行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和推进了和谐司法战略,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作者:卞立跃 张世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