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城口法院立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实行“调解三步走”,成功实现两年来调解结案率80%以上,无一例缠诉上访发生。
嫁接ADR机制为第一步,以改良有效化解纠纷机制。针对ADR机制灵活高效、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等优点,城口法院尝试组建立案前调解组。调解组由若干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组成,下设于立案庭。在立案时,争求纠纷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调解,立案法官便暂不予正式立案,而是将纠纷移交调解组及时组织调解。助理法官接受案件后的主要工作是分析纠纷的症结,提供法律意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理解与信任。调解时间一般限定在三天以内,是否延长调解时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作出,主持调解的人以当事人一致协议予以确认,可以允许双方信任的非法院人员参与调解(已有人民陪审员、居委会人员参与调解),整个调解过程贯穿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实际运作效果看有两大特点,一是当事人对该机制陌生,同意该种方式解决纠纷还不多,仅占该法院总立案数的22%;二是所移送调解组的纠纷,当事人已有一个预期的内心评估,所以化解纠纷高效、快捷、彻底。
深化诉讼调解机制为第二步,以实现高效利用诉讼调解化解纠纷这一中国司法法宝。诉讼调解已是城口法院有效化解纠纷的一大法宝,为了将诉讼调解进一步升华,城口法院实施一个优化,两个考核,三个对接,四个培养,精构调解机制。一个优化为,审判一线队伍的优化,即将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审判一线。两个考核为,第一考核承审法官的调解结案率,第二考核承审法官的上访缠诉率。三个对接为:一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村、社居民之间发生纠纷,首先经过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无果的,部分通过镇乡司法所调解;部分当事人要求起诉到法院解决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辖区人民法庭联系,人民法庭及时派员下乡收案,及时解决群众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人民法庭与镇乡法律服务所对接。当事人到镇乡法律服务所咨询,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法律服务所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及时与人民法庭联系,由人民法庭派员前往收案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引当事人到法庭立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三是人民法庭与便民诉讼联系点对接。辖区各人民法庭与在偏远镇乡运行的十七个便民诉讼联系点全方位对接,全面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便民诉讼联系点确定的固定联系人与人民法庭保持全天候联络,随时为边远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人民法庭不定期到便民诉讼联系点收案,以流动法庭的形式实行就地审理。自对接以来,其收案占各人民法庭立案总数的70%,此类案件约80%通过巡回审理就地解决。我院建立的旨在服务山区边远困难群众的受案平台,畅通了辖区人民群众的诉讼渠道,方便了群众诉讼,为诉讼群众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近两年以来,已通过该受案平台收案并审结500余件,其中还及时化解了群体性纠纷5起,较好地解决了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四个培养为,以重点培养审判一线队伍的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培养审判一线队伍的庭审驾驭能力为支撑点,以培养审判一线队伍的司法技巧为升华点,以培养审判一线队伍的职业道德为保障。
注重执行和解为第三步,以健全大调解格局。执行阶段作为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其显著的强制性特征明显不同于纠纷化解的其它程序,但一味地采取强制执行效果并不好,最佳的策略还是刚柔并济。为此,城口法院在执行阶段同样不放松调解工作,特别鼓励执行和解兑现,倾力打造大调解格局,将纠纷有效地化解在司法过程的各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