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曾家镇汤家村7社吴波:2004年,我在沙坪坝的大学城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原户主与我签订了协议,约定在五年后配合我过户。可是,户主的妻子在近日称,国家安置补偿的标准提高了,要我补钱,否则就不配合我过户。请问:我该用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律师沈仁刚: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则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除非您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国家安置补偿标准提高要由买受人作相应补偿,否则您没有义务补偿。如出卖人坚持不配合过户,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出卖人履行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