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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属共同债务为夫担保借钱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7-03-20 09:57:35
 

  江津区几江镇大同路110号李兰:我1998年再婚,丈夫在2005年6月借了2.5万元,我当时签字作担保,还将我儿子的房产证拿去作了抵押。2005年12月,我与丈夫离婚,当时还有1.75万元的欠款未还。现在我的前夫不知去向。请问:我是否对该笔欠款承担归还责任?

  主持律师沈仁刚:该欠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并且您对该笔借款作了担保,所以即使您已经离婚,根据婚姻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您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

  记者王明

编辑:维维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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