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记得肖志军,就是面对电视镜头张着大嘴号啕大哭的那个湖南男子?去年11月21日,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肖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妻子死亡。
肖志军事件当时已被“吵”滥了,可如果不是现在佛山又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恐怕人们早已忘记了他。6月23日凌晨4时,临产的湖南打工妹李某被送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3小时后,李某母婴死亡。家属说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医院则称因家属不听从医生的剖腹产建议,拒绝为剖腹产手术签字,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致死。
当时肖志军事件被称为“特例”,可不到一年时间它即又重现,这还是特例吗?当时,有称医院冷酷的,有称制度僵化的,还有称肖志军愚昧的,但不管怎么争论,“无论从法律与制度层面、权利和责任角度、道义及伦理范畴,似乎都难以找到一个可以令多数人信服的答案,尤其找不到一个能够有效避免类似情况的可靠办法”(时评人郭之纯语),而现在,面对李某及其腹中胎儿再次因一支钢笔的“执拗”而双双离去,我们则必须找出这个“可靠办法”来。否则,如果这样的事件第3次发生,相信没有一家医院能够坦然面对。
关于这个“可靠办法”,我记得吴祚来先生去年曾提出一个建议,要当地卫生部门尽快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即:当突发极端案例发生,医院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诉,该部门可抽取立即能找到的专家迅速组成专家小组,做出有利于患者的决策。结合吴先生的建议,我想给大家提供美国的一些做法——在美国,凡遇到类似事情,即使是在深更半夜,医生都会去找法官求助,要法官做出紧急裁决。如此,不仅可以挽救生命,也使法律得到了最大限度尊重,我觉得应引起中国医生和法律工作者们的思考。
吴祚来先生建议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我认为是可行的,但由于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仍是由卫生部门的人组成,其做出的决策,难免也会跟现在的普通医疗纠纷一样,致使患者家属对其公正存疑。假如我们的法官也可以如美国那样在紧急时刻赋予医生决策权,事先规避医院的后顾之忧,我想类似肖志军这样的悲剧就可能得以避免。
当然,法官未必懂医学,这就需要医院在向法官求助的同时如实做好病情说明,而法院既然事先介入了医疗纠纷,在解决纠纷时,就有权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派驻不隶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医,参与鉴定工作。这说起来挺复杂,但做起来,真的很难吗?
(衙外)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